发布时间:2024-08-24 01:58:47 | 金泉留学网
在国内读国外的硕士可以被承认, 但学员所获得的国外院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,必须通过 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的认证后,在国内才被承认,证书才可中外通用,享受国内的海归政策和待遇。
国外院校的 硕士研究生 招生一般采取申请审核制,学员只需符合院校的招生条件,通过院校审核以及院校组织的面试或笔试,就可入学。
有七种证书不能认证:
一、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(如短期进修)所获得的结业证书。
二、进修人员、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。
三、国(境)外高等院校或其他 高等教育 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。
四、国(境)外非高等教育文凭、 荣誉称号 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。
五、未经 中国政府 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(项目)颁发的国(境)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。
六、通过函授、 远程教育 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学习方式获得的国(境)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。
七、国(境)外各类职业技能或 职业资格证书 。
金泉留学网(https://www.jqliuxue.com)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第五章 违约追偿的相关内容。
第五章违约追偿
第三十七条, 学生在留学期间如出现擅自变更留学国别、放弃资助、单方终止协议、提前回国、从事无关学业活动、表现恶劣、逾期回国超过3个月(不含)且未完成服务期等严重违约行为,将构成全部违约。违约者需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30%的违约金。逾期3个月(含)内的部分违约行为,赔偿额度为20%的资助费用,但经使领馆批准,可提供回国机票。
对于出国前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,需遵守相关规定偿还贷款,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。违约未归者需按照协议和贷款规定履行义务。
第三十八条中,使领馆需报告公派研究生的违约情况和资助信息,协助留学基金委追偿。推选单位也需提供违约人员的详情,共同参与违约处理。
第四十一条规定,留学基金委将依据国家法律和协议条款,对违约行为进行追偿。违约人和保证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若违约者未履行经济赔偿,将追究国内保证人的责任,必要时可能采取法律途径和通报国外通报违约情况、公布违约名单。 金泉留学网
违约者完成经济赔偿后,协议义务解除,但留学身份不变。违约情况将通报给使领馆、本人和推选单位。
教外留〔2007〕46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有关高等学校,有关驻外使(领)馆教育(文化)处(组),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、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、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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